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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学问”之四
——“学问”是人类的精神食品
本人以“学问”二字为题,发了三篇“练脑”的聊天文字。本篇从学问对人的“功能”角度说自己的一孔之见:食品使人长身体,知识学问使人长智慧才能。于是两者都是人不可少的“食品”。只是前者 “有形”,是从嘴入,经肠胃消化而滋养人的身体,具有“长”成人“形”的功能。后者是“无形”的,是从感官入,经大脑分析综合而“感知”形成智慧,并由大脑指挥下四肢练习形“才能、技艺”等等,而具有人万物之灵的“灵”,即具有“长”人之“灵”的功能。故称“学问”为“精神食品”!
其实“学问”有使人具“有人之灵”的“功能”,存在前对“学问”一词的源“学以聚之,问以辩之”这八个字的字里。因学、聚、问、辩的对象,的“传递”是声音、图形、符号等,用感官接收的信息。形成的是“学问”,不是长肉体。
我的需要两种食品观点,是从学生物课中“狼孩”知识引出的。狼孩是被失子的母狼抓获“人婴”,并被母狼当自己生的“小狼”,于是吃狼奶长大成具有人形的狼。它无狼毛,不能直立行走,没有人所具有的“灵”,是被发现者称之为“狼孩”的。用“狼孩”二字百度一下便可得相关更多信息,这里不赘述。
我出生于大别山的一小山沟里,从家出发到任何地方都得翻山越岭,手推的独轮车也行不了,只能用两脚走。运输什么都是靠肩挑背扛。但即使是属文盲的老年妇女,也说“穷莫丢书,富莫丢猪”;还有,山冲人称教过私塾的人为先生,即使这个人后来没教书,而以种田为业,用他的名加上先生二字来称呼他为某某先生仍不变。我认为,这表现出底层百姓有对“学问”的尊重与仰慕。只是没达到学问是人的“精神食品”的高度。
从人的牙齿形态研究去,具“杂食”功能的配置 ;即是植物类肉类都能吃。但并非所的植物的根、茎、叶;所有动物的肉都可吃。而只是所在其生活的地域中,经“成功与失败”的尝试后筛选出的几种当其“物质食品”。后来人类交通往来,便相当于扩大生活范围。比如“辣椒”,明代以前我国不产辣椒,四川人当然就不爱辣食。明代后辣椒传入了,便爱吃辣椒了。既无人倡导,也无人禁止。广东人吃蛇,山东人吃蚱蜢;外地去旅游人也尝尝,但回来后,蛇与蚱蜢还成不了其家庭常菜,可谓吃了之。这就是说,人类社会对能长人之“形”的“物质食品”较为放心地让人去自选。
但以上也只是一般性,还有特殊性!比如现在流行的肉食品对人无身体害已被古人证实,但虔诚的宗教徒则对其禁食。但就全社会而言则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即尊重个体之选择(或说信仰)。
就“长”人之“灵”的“精神食品”而言,比长人之形的物质食品情况复杂些。
上学是求长人之“灵”吧,那学校提供精神食品的场所。孔子是我国历代朝廷均称之为“至圣先师”的大学问家。看他对“精神食品”的选择如何!《论语》下面文字。
樊迟请学稼。子曰:‘吾不如老农。’请学为圃。曰:‘吾不如老圃。’樊迟出。子曰:‘小人哉,樊须也!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②负其子而至矣,焉用’”。
从上面儒家经典可见,孔子对精神食品是有“偏好”。他很看不起“从事直接生产层面”及“自然知识层面”[注1]的学问。认为学那些东西是“小人哉”。但是,这些学问是“长”人在发展生产,正确认识自然界的人之“灵”的滋补品。
到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列为正统思想,使得我国社会主流也有此“偏好”。这就使得学问家们都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在对“仁、义、礼、智、圣(信)、恕、忠、孝、悌”九个字出发,挖掘出“九字汤”,服此汤后,分四步前进:“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实现儒家抱负。后来的儒家,就这样将其“偏好”前景描绘很宏大。
但社会发展仅有“九字汤”不能使人之“灵”得到正常发育成长。因对“九字汤”仅是“偏好”,对之外“学问”不属“禁止”,因其“学问”也是社会需要。这些需要便动推动了我国古人“自发”地去搜集,探索!故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汉代仍有〈九章算术〉及〈九章算术注〉的“学问”出现;后来的北魏则有〈水经注〉、〈齐民要术〉的“学问”出现,再后来又有宋代的〈梦溪笔谈〉、祖冲之的《圆周律》这种“学问”出现,还有很多!但这些学问“出生”后,因入不了主流,被边缘化,还会有如“华陀的医术”在胚胎状的便“死”了!主流的这种偏爱,既阻碍了这些“学问”去养人之“灵”,也使得后人这方面研究者更为稀少,从而使得这方面学问得不到发展提高。中华民族因此而吞下了令“科技”落后“苦果”!直到1904年才有所醒悟!即在清光绪三十年1月公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史称《癸卯学制》。是这个《章程》虽规定了学校教材的不全用“九字汤”的决定。不过之后还依“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宗旨保住“九字汤”的地位。
就近代对“精神食品”的社会认识而言,1911至1949是沿《癸卯学制》向前演化。1949后则沿毛泽东思想进行变革。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则按“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原则发展,而且发展很快。
1995年3 月18日全国人大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教育法的总纲的第一条 就这样明确的说:“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接着制定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将教育事业置于法治框架之内,从而依法办教育。这样当然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从事教育事业的公民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教育法的第一条能开宗明义地指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也相当于什么是可作为“精神食品”的指导原则。从而人们在“精神食品”方面被各种错误观念的禁锢得到解开。如“择校”上学,实为子女或为自己择“精神食品”!在我国,过过去强调服从分配,现在是准许“择校”;且不仅准可择“国内”学校,而且准择“外国”学校。当然你得具备相应条件,不是想“择”就能“择得”的事!
故对精神食品而言,改革开放后,全社会的认识与行动发展很快。
从字而上看,精神食品与物质食品应一样;因精神食品太复杂,而作用方式更复杂多样,实际是有差别的。但如何才算正确地对待方面,社会的发展正在做出回答,而且继续回答。即对“精神食品”的“学问”而言,只要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素质”必将会被全社会接受,不利的会被抛弃。
注解
[注1]见本人上篇《闲聊学问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