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与契约(1)
2018-12-04 21: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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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与契约(1)

诚信是我国儒家伦理思想中的核心理念,是中国人最早提出而且完整的。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我国实际上也很早便有契约观念,但完整的契约观念西方人走在前面。现在全世界重视察诚信,而且知道要用契约来保证诚信,不守契约就得承担相就得承担后果。于是诚信与契约观念,在中美两国的中学生行为规范中都有相应的条文——虽然两国意识形态上存在差别。

美国的中学生行为规范共21条,其中的第二条是关于诚信的,译成中文是下面话:

“2.做到值得信赖。这样,当我们说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时,别人能相信我们。”

我国的中学生行为规范分五类,四十条,其中第二类为“诚实守信,礼貌待人”(包括从第8条到第15 共7条)其中第14条写道: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所以,我觉得就现在而言,诚信是世界公认的道德。父母要教育子女诚信,教师要教育学生诚信;反过来父母、老师也应在用自己行动表明自己诚信。以期培养成下一代诚信美德。诚信美德应是双方的,一方诚信,而另一方“不诚信”就会出问题。所以现代世界交往规则应是立足于双方都格守诚信。

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为什么呢?孔子说这话时,把人比做车子。而诚信则是使车轮与轴连在一起的楔子。人失去诚信就像车子的车轮失去了楔子,再也不能向前滚了。人失了信用后,谁再会与他交道呢?当然“不知其可也”。孔子的话在那时是对的,因为那时由于人的活动范围很小,生产发展慢,社会意识形态稳定少变,人际交往也单纯而频率低。他“不诚信”周围人便知道,便不与他打交道,所以便不知其可也!于是只需强调一方诚信就可以。

现在人的活动空间大,社会意识处于多种政治与文化观念碰撞时期,人际交往复杂而频率高。在此背影下,有人对“不知其可也”无所谓。那些“锻炼”就欺骗本领的人觉得,只要一百个人中有一个被他欺骗一次就够了。他们流动行骗,只需装出诚实样子便可。这样诚实者往往上当受骗,因他没法保护自己的诚信。

再者,一般而言,人们讲诚信都是各自扪心自问的条件下。时间隔久了,有的人“记心好”;时过境迁之后,有的人“记心不好”。“记心好”的一方说“记心不好”的一方不“诚信”。于是,好友,好亲好戚反目这类事现在也不少,有见于报端者多是债务问题。诚信靠自心中记,靠不住!

还有,社会主流关注总在不断变化之中。有人觉得我办事扪心无愧就够了,有人小心些,留下扪心无愧的证据。我有一个好友,他诚信而注意保存“诚实证据”。于是风波之后还是承认他是诚实的,而另一诚信好友过去觉得扪心自问无愧就足了。上级来检查他时,因“扪心无愧”不是证据,于是挂在那里。诚信的美德靠“诚信证据”才“真金不怕火”。

更严重的是现在有些人际交往是暗箱早进行,依“暗箱原则”办事。按这一原则办事,可以没有文字记录;有文记录,也不得公开。于是判别参与人的“诚实与否”,只能由暗箱的掌握者来判定,随暗箱操纵者发落,不认罪也得认罪!后来真相大白了,但“白老布已下染缸,以至染黑后又烧成灰了”。就不举具体例子了,因为例子都带血醒味。当然,那些血终于换来了改革开放。但在暗箱子里办事的情况现在还有!所以才有增强透明度的呼声。国人应知道,暗箱操作只有大家都接受契约观念才会有遏制办法。

——于是,契约观念也与诚信观念一样重要,而且有对诚信的社会风气形成与保持起作用。

外国人接受中国的“诚信”,用订“契约”来保护诚信,利用“契约”来防止“不诚信”。我们有何不可在发扬我国优秀的诚信传统同时接受外国人的契约观念来保护诚信呢!

当然,对于日常生活中小事的诚信,没有必要去考虑“契约”问题;但大一些事,得有据!媒体就亲戚间债务纠纷发评论时,均一再说,没有证据法院也无法确定谁是谁非;何况其他更大的诚信问题呢!所以,我以为国人在弘扬诚信美德的同时,应吸收契约观念,以保护诚信!

当然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观念问题,这便是契约的双方是平等的。这问题放在以后博文来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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